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德国民法典》数字产品合同规范全翻译

  新闻资讯     |      2024-08-01 17:04

译者注1:本译文翻译过程中使用了大语言模型作为辅助,同时,译文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译者注2:体系定位上,《德国民法典》并未将数字产品合同立法规定为有名合同,下列规范规定于债法总则中第三编“基于合同的债之关系”的第二分节。

§ 327 适用范围

(1) 本小节的规定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这些合同涉及经营者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数字产品)以换取支付对价。本小节所指的价格也包括价值的数字表示。

(2) 数字内容是以数字形式创建和提供的数据。数字服务是向消费者提供以下服务:

1.允许以数字形式创建、处理或存储数据,或访问此类数据;

2.允许共享消费者或其他使用相应服务的用户使用以数字形式上传或创建的数据,或与这些数据进行其他互动。

(3) 本小节的规定也适用于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个人数据或有义务提供个人数据的提供数字产品的消费者合同。除非该类合同符合§312第1a款第2句的条件。

(4) 本小节的规定也适用于以根据消费者说明的要求开发的数字产品为标的的消费者合同。

(5) 本小节的规定除了§ 327b和§ 327c外,也适用于以仅作为数字内容载体的实体数据载体为标的的消费者合同。

(6) 本小节的规定不适用于:

1.除数字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不论经营者是否使用数字形式或工具来生成服务结果或将其提供或传递给消费者;

2.根据2021年6月23日《电信法》(BGBl. I S. 1858)第3条第61项定义的电信服务合同,除了根据第3条第40项定义的非号码依赖的面对面电信服务;

3.根据§ 630a的医疗合同;

4.关于需要金钱投入并通过电子或其他通讯技术按个别请求被履行的赌博服务合同;

5.关于金融服务的合同;

6.关于为消费者提供无需支付价格的、经营者在自由和开源的许可框架下提供的软件的合同,只要消费者提供的个人数据仅被经营者用于改善所提供软件的安全性、兼容性或互操作性;

7.关于提供数字内容的合同,如果该数字内容以信号传输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为表演或活动的一部分;

8.关于提供信息的合同,这些信息属于2006年12月13日《信息再使用法》(BGBl. I S. 2913)通过2015年7月8日该法第一款(BGBl. I S. 1162)修订变更了的范畴。

§ 327a对套餐合同和包含数字元素的物的适用

(1) 本小节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同一合同方之间,除了提供数字产品外,还涉及提供其他物品或服务(套餐合同)的消费者合同。除非后文另有规定,本小节的规定仅适用于套餐合同中涉及数字产品的部分。

(2) 本小节的规定也适用于包含数字产品或与之相关的物品的消费者合同。除非后文另有规定,本小节的规定仅适用于合同中涉及数字产品的部分。

(3) 第二款不适用于以带有数字元素的物品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带有数字元素的物品包含数字产品或与数字产品相关联,以至于没有这些数字产品物品就无法实现其功能。在购买带有数字元素的物品时,应当推定卖方的义务包括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

§ 327b提供数字产品

(1) 如果根据§ 327或§ 327a定义的消费者合同,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数字产品,则应遵循以下规定确定经营者的提供时间、提供方式。

(2)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就第(1)款中的数字产品的提供时间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毫不迟延地(üglich)要求提供,经营者应立即履行。

(3) 当数字内容或适当的访问或下载该数字内容的手段已经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者通过消费者制定的设备供其使用或使其可获取时,数字内容即已被提供。

(4) 当数字服务已经直接或通过消费者指定的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时,数字服务即已被提供。

(5) 如果经营者根据合同负担一系列个别的提供的义务,第(2)到(4)款应适用于该系列中的每一次提供。

(6) 与§ 363相反,根据第(1)至(4)款的提供证明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 327c未按要求提供时消费者的权利

(1) 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要求后未能毫不迟延地履行其到期的数字产品提供义务,消费者可以终止合同。(消费者)根据第一句提出要求后,提供的其他时间只能通过明示约定。

(2) 如果第(1)款第一句所述终止合同的条件成立,消费者可以根据§ 280和§ 281第1款第一句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根据§ 284要求偿还无益费用支出,前提是这些规定的条件成立。适用§ 281第1款第一句时,应以第(1)款第一句的要求代替合理期限的确定。消费者根据§ 283和§ 311a第2款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3) 在以下情况下,无需根据第(1)款第一句和第(2)款第二句提出要求: 1. 经营者拒绝提供;2.从情况上明显可以认为,经营者不会提供数字产品; 3. 如果经营者没有在特定日期或期限内提供,尽管已经作出了约定或根据与合同签订同时明显的情况,经营者可以了解到按期或按时提供对消费者是根本的。

在第一句描述的情况下,总是无需根据§ 286发出催告。

(4) 根据第(1)款第一句终止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 327o和§ 327p条。如果消费者在第(2)款的情况下要求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同样亦适用。§ 325类推适用。

(5) 根据第(1)款第一句解除合同,应类推适用§ 218。

(6) 如果消费者可以根据第(1)款第一句终止合同,他可以在对套餐合同的其他部分不感兴趣的情况下,就整个套餐合同的所有部分解除,前提是该合同的其他部分不包括根据《电信法》§ 3第61项定义的电信服务。

(7) 如果消费者可以根据第(1)款第一句解除合同,他可以在提供数字产品使标的物不适于以惯常的方式使用的情形,根据§ 327a第2款就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解除

§ 327d数字产品的合同符合性

如果经营者根据§ 327或§ 327a的消费者合同有义务提供一个数字产品,其必须按照§ 327e至§ 327g的规定,提供一个无产品瑕疵和权利瑕疵的数字产品。

§ 327e产品瑕疵

(1) 如果数字产品在本小节规定的规定时间内符合主观要求、客观要求和完整性要求,则该数字产品是无产品缺陷的。除非后文另有规定,规定时间为根据§ 327b确定的提供时间。如果经营者通过合同承担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提供(持续提供)的义务,则规定时间为整体约定的提供期间(提供时段)。

(2) 数字产品如符合以下要求,则符合主观要求:

1. 数字产品

a) 具有约定的性质,包括对其数量、功能、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要求,

b) 适于根据合同预定的使用,

2.根据合同约定提供配件、说明书和客户服务,

3.在合同约定的规定时间内提供约定的更新。功能是数字产品根据其目的实现其功能的能力。兼容性是数字产品能与通常用于该类型数字产品的硬件或软件一起工作,而无需经过转换的能力。互操作性是数字产品能与通常不用于该类型数字产品的其他硬件或软件一起工作的能力。

(3) 如果数字产品符合以下要求,则符合客观要求:

1.适于通常的使用,

2.具有通常同类数字产品具有的、消费者考虑到数字产品的类型可以预期的性质,包括数量、功能、兼容性、可访问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3.符合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向消费者提供使用的测试版本或预览的性质,

4.提供消费者可以预期收到的配件和说明书,

5.根据§ 327f向消费者提供更新,并且消费者被告知这些更新,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供最新版本。关于第1款第2项的通常性质还包括根据经营者或销售链中其他人自己或代表他们在广告或标签上所做的公开表示,消费者可以预期的要求。如果经营者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表示,或者如果表示在合同签订时已被相同或等值方式更正,或者如果该表示无法影响购买决策,则不适用此规定。

(4) 如果需要进行整合(),数字产品符合整合的要求,当整合:

1. 整合已适当进行,或

2.虽然整合进行不当,但这既不是由于经营者的不当整合,也不是由于经营者提供的说明中的缺陷造成的。整合是将数字产品与消费者的数字环境中的组件进行连接和集成,以便根据本小节的规定使用数字产品。数字环境是消费者用于访问或使用数字产品的所有类型的硬件、软件或网络连接。

(5)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是与合同约定的数字产品不同的其他数字产品,也视为产品缺陷。

§ 327f更新

(1) 经营者必须确保在规定时段内向消费者提供保持数字产品合同性所需的更新,并且消费者被告知这些更新。所需的更新也包括安全更新。根据第一句所述的规定时段为:

1. 对于关于持续提供数字产品的合同,为提供期间,

2.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为消费者基于数字产品的性质和目的及考虑到合同的情况和性质所能预期的时间。

(2) 如果消费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未安装根据第(1)款被提供的更新,经营者不为仅因缺失该更新造成的产品瑕疵负责,只要:

1. 经营者已经通知消费者更新的可用性及未安装的后果,并且

2.消费者未安装或安装不当的更新不是因为经营者提供的安装指南存在缺陷。

§ 327g 权利瑕疵

如果消费者可以根据§ 327e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主观或客观要求使用数字产品,而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则该数字产品无权利瑕疵。

§ 327h关于产品特性的不同约定

只有在消费者在发出其契约表示之前被个别告知数字产品的某个特定特性与§ 327e第3款第1句第1至5项和第2句、§ 327f第1款和§ 327g所述的客观要求不同,并且这种不同在合同中被明确且单独约定的情况下,产品才能与这些客观要求有所不同。

§ 327i数字产品存在瑕疵时消费者的权利

如果数字产品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在满足以下规定的条件时:

1. 根据§ 327l要求补救履行,

2.根据§ 327m第1款、第2款、第4款和第5款终止合同或根据§ 327n请求减价,

3. 根据§ 280第1款或§ 327m第3款请求损害赔偿,或根据§ 284要求偿还无益费用。

§ 327j消灭时效

(1) 第327i条第1项和第3项所述的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时效从产品提供之日起算。

(2)在持续提供的情况下,这些权利的消灭时效不会在提供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届至。

(3)因违反更新义务而产生的权利的消灭时效不会在更新义务的规定时间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届至。

(4)如果在消灭时效期间内出现了瑕疵,则时效不会在瑕疵出现后的四个月内届至。

(5)对于第327i条第2项所述的权利,适用第218条的规定。

§ 327k举证责任倒置

(1) 如果在数字产品被提供后的一年内出现了与§ 327e或§ 327g的要求不符的情况,将推定该数字产品在提供时已存在缺陷。

(2) 如果在持续提供的数字产品的提供期间出现了与§ 327e或§ 327g的要求不符的情况,将推定该数字产品在已经过的提供期间内存在缺陷。

(3) 在第四款的条件下,根据第1款和第2款中的推定不适用,如果:

1.消费者的数字环境在规定时间与数字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兼容,或

2. 经营者无法确定第1项的条件是否存在,因为消费者未进行必要且可能的参与行为,且经营者为确定条件存在的欲使用的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的干预最小。

(4) 第3款仅在经营者在合同签订前已明确且易于理解地通知消费者以下信息时适用:

1. 关于在第3款第1项的情形下数字产品对数字环境的技术要求,或

2.关于消费者根据第3款第2项的不真正义务。

§ 327l补救履行

(1) 如果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进行补救履行,经营者必须恢复产品的合同规定状态,并承担为了补救履行所必需的费用。经营者必须在消费者通知其存在缺陷后的合理期限内,且不给消费者带来重大不便的情况下完成补救履行。

(2) 如果补救履行不可能,或者对经营者来说只能以不成比例的高成本实现,则第1款的请求权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需要考虑数字产品在无瑕疵状态下的价值以及瑕疵的重要性。第275条第2款和第3款不适用。

§ 327m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

(1) 当数字产品存在缺陷,在符合下述情况时,消费者可以根据§ 327o终止合同:

1. 根据§ 327l第2款,补救履行请求权被排除,

2.消费者的补救履行请求权未按照§ 327l第1款得到满足,

3.尽管经营者尝试补救履行,仍然出现瑕疵,

4.存在足以证明立即解除合同是合理的严重瑕疵,

5.经营者拒绝进行根据§ 327l第1款第2句规定适当地进行补救履行,

6.根据情况明显可以看出,经营者将不会按照§ 327l第1款第2句适当地进行补救履行。

(2) 如果瑕疵是不重要的,解除合同是不允许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 327第3款意义上的消费者合同。

(3) 在第1款第1到6项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 280第1款的条件下要求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应类推适用§ 281第1款第3句和第4款。如果消费者要求替代全部履行的损害赔偿,经营者有权根据§ 327o和§ 327p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此种情形类推适用§ 325。

(4) 如果消费者可以根据第1款终止合同,他可以在对套餐合同的其他部分不感兴趣的情况下,终止整个套餐合同,前提是该合同的其他部分不包括根据《电信法》§ 3第61项定义的电信服务。

(5) 如果消费者可以根据第1款终止合同,他可以在数字产品的瑕疵使得该物品不适于以惯常的方式使用的情况下,根据§ 327a第2款终止合同的所有部分。

§ 327n减价

(1) 消费者可以选择不终止合同,而通过对经营者的意思表示请求减价。§ 327m第2款第1句的排除理由不适用。应类推适用§ 327o第1款。

(2) 在减价时,应按照数字产品在提供时无缺陷状态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减少价格。对于持续提供数字产品的合同,应类推适用第1句的规定按瑕疵出现期间的比例减少价格。

(3) 必要时,应通过估算来确定减价的数额。

(4) 如果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减价后的价格,经营者应返还超额部分。这笔超额金额应立即返还,一律必须在14天内返还。退款期限从企业家收到减价声明之日起算。在退款时,经营者必须使用消费者在支付时使用的相同支付方式,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且使用其他支付方式不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成本。经营者不能要求消费者偿还因退还超额部分所产生的费用。

§ 327o终止合同的表示和法律后果

(1) 终止合同通过消费者向经营者发出决定终止合同的表示来实现。应类推适用§ 351。

(2)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经营者应返还消费者为履行合同所做的付款。对于经营者因合同终止而不再需要提供的给付,其对约定价款的请求权消灭。

(3) 与第2款第2句不同,在涉及持续提供数字产品的合同中,经营者的请求权对已提供的给付亦失效,但仅限于数字产品存在缺陷的那部分提供时间段。对于根据第1句请求权丧失的时间段,已支付的价款应返还给消费者。

(4) 对第2款和第3款的返还,应类推适用§ 327n第4款第2至第5句。

(5) 如果经营者在合同终止后最迟14天内要求,消费者有义务立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实体数据载体退还给经营者。经营者承担返还的成本。应类推适用§ 348。

§ 327p合同终止后的继续使用

(1) 消费者在合同终止后不得继续使用数字产品,也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经营者有权阻止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产品。第3款不受本款影响。

(2) 经营者在合同终止后,不得继续使用消费者在使用经营者提供的数字产品过程中提供或生成的非个人数据内容。但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内容在经营者提供的数字产品的情境之外没有用途,

2.如果内容仅与消费者使用经营者提供的数字产品有关,

3.如果经营者已将这些内容与其他数据聚合,并且不能分离或仅能以不成比例的努力分离,

4.如果内容是消费者与其他人共同生成的。前提是其他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这些内容。

(3) 经营者必须应消费者的要求,根据第2款第1句提供内容。但对于第2款第2项第1至3号所述的内容不适用此规定。内容必须免费、无阻碍的通过经营者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及以通用且机器可读的格式提供给消费者。

§ 327q消费者数据保护表示的合同法效果

(1) 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后行使数据保护法上的相关权利和发出数据保护法上的表示,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2) 如果消费者撤回其所授予的数据保护法意义上的同意或反对进一步处理其个人数据,经营者可以在考虑到仍被允许的数据处理范围和权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通知消费者解除(kü)使其有义务提供一系列单独的数字产品或持续提供一个数字产品的合同,且无需遵守任何解除期限,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关系直到约定的合同结束或法定或合同规定的解除期限结束对经营者来说是不合理的。

(3)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基于消费者行使数据保护权利或发表数据保护法上的表示而限制允许的数据处理的赔偿赔偿请求权被排除。

§ 327r 数字产品的变更

(1) 在持续提供的情况下,经营者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对数字产品进行超出§ 327e第2款和第3款以及§ 327f所规定的维持合同符合性的变更:

1. 合同预见了这种变更的可能性,并为此提供了充分理由,

2. 变更不会导致消费者承担额外费用,

3. 消费者被清楚且易于理解地告知了变更内容。

(2) 经营者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进行影响消费者访问或使用数字产品的变更,并且必须在变更发生前通过持久数据载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消费者。通知必须包含:

1. 变更的特性和时间,

2.消费者根据第3款和第4款的权利。第1句不适用于仅对访问或可用性有轻微影响的情形。

(3) 如果变更按照第2款第1句影响了访问权限或可用性,消费者可以在接收到第2款的信息后的30天内免费终止合同。期限从接收到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变更在接收信息后发生,信息接收时间的起算时点应改为变更发生的时间。

(4) 根据第3款第1句的合同终止被排除,如果:

1. 访问或可用性的影响仅是轻微的,或

2.消费者仍可在不额外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访问和使用未变更的数字产品。

(5) 对于终止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应该类推适用§ 327o和§ 327p。

(6) 第1至5款不适用于套餐合同,如此种套餐合同框架的其他部分包括按照《电信法》§ 66第1款的定义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或公开可访问的编号相关的人际通信服务。

§ 327s违反规定的协议

(1) 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如果偏离本小节的规定而对消费者不利,经营者不能以之为主张的依据,除非该协议是在消费者通知经营者关于数字产品未提供或存在缺陷之后达成的。

(2) 经营者不得以与消费者关于变更数字产品的协议为主张的依据,如果该协议偏离本小节的规定而对消费者不利,除非该协议是在根据§ 327r通知消费者关于数字产品的变更之后达成的。

(3) 即使通过其他方式试图规避本小节的规定,这些规定依然适用。

(4) 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排除或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

(5) § 327h不受影响。

§ 327t适用范围

对于经营者之间的为履行§ 327和§ 327a的适用范围内的消费者合同而缔结的提供数字产品的合同,应补充适用本小节的规定。

§ 327u经营者的追偿权

(1) 如果因为负有数字产品提供义务的经营者(销售伙伴)未能提供其应提供的数字产品而导致另一经营者由于消费者根据§ 327c第1款第1句行使权利而产生了费用,经营者可以向销售伙伴请求偿还这些费用。同样的规定适用于根据§ 327l第1款应由经营者承担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的瑕疵在销售伙伴提供时已存在,或者存在于分销商造成的经营者违反按照§ 327f第1款规定的更新义务的情形中。

(2) 根据第1款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在六个月内时效届至。消灭时效:

1. 在第1款第1句的情况下,从消费者行使其权利的时刻起算,

2. 在第1款第2句的情况下,从经营者履行消费者根据§ 327l第1款的请求权的时刻起。

(3) § 327k第1款和第2款类推适用,前提是时效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时刻开始计算。

(4) 销售伙伴不能基于第1款中所述的费用偿还请求权被主张之前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为主张,如果这些协议偏离第1款至第3款而不利于经营者。第1句同样适用于通过其他方式规避第1款至第3款的情况。

(5) 《商法典》(HGB)第377条不受影响。

(6)债务人为经营者时,前述各款对销售伙伴及销售链中其他合同方对各个负有提供义务的销售伙伴的请求权也类推适用。